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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10-28 10:26  

 

 

贵州省教育厅文件

黔教审发【2011】76号

 

 

省属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财经审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贵州省属高校基建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现修订印发《贵州省省属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属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贵州省省属高校基建工程项目

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省属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规范省属高校审计机构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教财[2000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我省省属高等学校各种资金来源的新建、扩建、改建、绿化等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是指我省各省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基建项目建设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我省省属高等学校加强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基建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

  第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无论大小一律实行审计制度。未经审计的基建工程项目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手续。

  第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由各省属高等学校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按照《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省属高校基建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委托原则:对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审计机构直接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属高校基建项目评审组采用评标方式选择造价咨询机构。

  委托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由建设管理单位从基建工程费中支付。

第二章  投资立项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构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实行核准制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九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与评价。审计机构通过参与项目立项论证工作,分析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选址是否合理,投资规模是否适度,有否超出学校财力的可支配能力。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拟建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分析是否客观、真实;投资估算是否准确,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以及其他建设费用和各类预备费的估算是否合理,与类似已建成项目比较是否存在建设标准过高导致浪费或估算偏低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投资计划安排是否得当,是否存在因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工程建设风险等问题。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是否具备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或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内容;是否说明建设项目的目的、依据、与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的关系;是否对资源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做出分析等。

第三章  勘察设计监理审计

  第十条  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一)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

  (二)招标工作开始前,审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三)约定的招投标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因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而导致的串标风险;

  (四)投标单位有无超越其资质等级范围或挂靠其他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名义投标的情况;

  (五)招投标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选择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不当而导致的委托风险。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审查和评价

  (一)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与招标书约定条款相符,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二)是否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履约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否对设计单位的限额设计、施工图的设计深度、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等作出明确规定;

  (四)是否对监理单位的质量、工期、投资、安全控制及工程资料管理、提交时间等作出明确规定

  (五)勘察、设计、监理收费的计费依据、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合同确定的收费是否与中标报价相符,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妥当;

  (六)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

  第十二条  勘察工程结算审查和评价。

  (一)勘察工程结算审查在项目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以检验勘察单位提供的地勘资料与基础施工后的实际地质情况的相符性;

  (二)审查勘察工程结算的真实性;

  (三)根据基础施工情况,审查勘察单位提供的地勘资料的准确性。

  (四)根据合同条款对勘察单位的勘察质量出现失误作出惩罚。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审查与评价

  (一)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了限额设计的要求,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及投资额进行;

  (二)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设计深度不足而造成投资失控的风险;

  (三)施工图预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标准,有无施工图预算超概算的情况;

  (四)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项目进度的影响,有无因设计图纸拖延交付而导致影响工程进度的风险;

  (五)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

  (六)通过工程结算,检查因设计文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依据合同条款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章  施工管理审计

  第十四条  招投标的审查和评价

  (一)施工招投标审查与评价

  1、招标工作开始前,审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完整严密,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审查招投标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

  2、标底文件的审查与评价: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时,是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及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有否错、漏,综合单价计算是否合理、准确;采取施工图预算报价方式时,检查其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重点检查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费用和利润及税金计取是否合理、准确。

  3、开标、评标、定标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开标程序是否合规;评标时是否对投标人投标策略进行评估,是否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分析和比较,定标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二)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1、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招标材料、设备的清单和技术要求是否齐全;

  2、开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评标标准是否公正,是否受设计单位推荐厂家意见的限制;

  3、投标单位对其内容澄清解释时是否对投标内容做实质性修改,澄清解释内容是否真实、合理;

  4、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三)分包工程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1、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2、总包单位是否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恶意串标欺骗建设单位;

  3、评标标准是否公正,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施工合同签约前审查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

  (二)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

  (三)合同条款是否对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作出约定;

  (四)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六)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承包范围、工期、质量等,是否与投标承诺一致;

  (七)合同工程造价计价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

  (八)合同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价格的调整原则;

  (九)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报送结算资料的时限;

  第十六条  材料和设备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一)检查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单价、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期限、总价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齐全;

  (二)新材料、新型设备的价格是否合理,专利权是否真实;

  (三)检查采购合同与财务结算、计划、设计、施工、工程造价等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脱节的问题。

  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一)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内容、工期和质量标准;

  (二)检查工程计价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

  (三)检查合同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

  (四)检查分包工程中间验收、交工验收和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检查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审查与评价

  (一)审查设计变更程序是否合理、合规,分析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审查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对未经审计机构核实和确认的设计变更,应不予增加工程费用。

  (二)审查现场签证反映的事项是否准确,签证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既签量又签价、既签量又签消耗、既签单价又签总价的问题。对未经审计机构核实和确认的施工签证,应不予增加工程费用;

  (三)审计机构应监督基础等隐蔽工程的测量、验收,并及时收集整理隐蔽资料。未经审计机构监督验收的工程应不予审计和增加费用;勘验不合格的项目审计机构应及时建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妥善处理,并明确划分相关责任;

  (四)审计机构应监督材料、设备等价格的确定;

  (五)审计机构应审查、监督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未经审计机构审核认定的月度工程价款结算书,应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九条  审计机构应根据施工阶段审计中发现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等进行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的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第五章  竣工结算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先审计后决算的原则。基建工程竣工结算经审计后,应出具《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单》(见附件一),学校相关部门凭此报告单(复印件无效)及结算资料办理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作出承诺(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  审查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及时报送结算资料,及时办理工程结算。

  第二十三条  基建工程竣工后,检查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预算文件;

  (二)项目竣工验收全套资料;

  (三)工程结算全套资料(包括:1.项目招标书、中标单位投标书、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及相关的招标资料;2.工程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隐蔽资料、签证资料;3. 承包合同、协议及有关的会议纪要;4.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招投标资料、合同、清单、材料价格的签证资料;5.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结算资料;6.全套工程地勘资料);

  (四)工程监理资料;

  (五)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四条  工程结算审查主要内容:

  (一)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善;

  (二)审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内容是否真实,涉及的工程量增减是否准确合理;

  (三)审查各分项项目及工程量是否属实、正确,各项定额、费率是否符合有规定标准;

  (四)材料、设备购进数量是否属实,质量是否保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隐蔽工程施工过程,是否办好交验手续;现场验收、签证等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合理;

  (六)材料价差调整是否合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构送达的审计报告、意见、决定等的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构,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与评价

  (一)合同履行。检查是否全面、真实地履行合同,合同履行中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是否合理、合规,有无违约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合同变更。检查合同变更的原因是否真实,合同变更的程序是否合规,索赔及反索赔的处理是否合理、合规;检查合同变更对成本、工期及其他合同条款影响的处理是否合理;合同变更后的文件处理有无影响合同继续生效的漏洞。

  (三)合同终止。检查终止合同是否经过确认和验收;检查最终合同费用及其支付情况;检查索赔及反索赔的处理是否合理、合规,是否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利益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构成犯罪的,提出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一)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投标以及不按规定招标的;

  (二)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

  (三)工程结算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财务决算的;

  (四)超付工程款;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的;

   ()有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为促进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开展,各单位对审计机构和人员应给与支持。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以及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按项目结算审减额的适当比例给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地)教育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教育厅2004420日发布的《贵州省省属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黔教审发[2004]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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