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处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审计处(以下简称本部门)工作人员。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本部门第一个接待服务对象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来本部门办理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部门工作职责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本部门其他的工作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树立审计工作人员良好形象。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服务对象来本部门办理相关事务,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1.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的解答有关询问。
2.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病假等暂不在岗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留言等作书面记录后转交相关责任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3.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致给予指导和帮助。
4.首问责任人再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行为:
1.应该明确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其有关事项的;
2.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语言粗俗或有意怠慢的;
3.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移交给有关人员的;
4.未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的;
5.对服务对象要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6.因首问责任人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7.其他有损学校形象,受到服务对象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第六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首问负责制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